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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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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其信託業務之風險管理,除應符合其他法令規定者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設置信託業務專責部門,負責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並得收受信託財產;各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除經主管機關准者外,限於信託財產之收受,其管理、運用及處分均應統籌由該專責部門為之。 二、信託業務相關會計應整併於信託帳處理。 三、專責部門或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櫃檯標示,並向客戶充分告知下列事項: (一)辦理信託業務,應對客戶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二)受託人不擔保信託業務之管理或運用績效,委託人或受益人應自負盈虧。 四、辦理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之營業場所應與其他部門區隔。 五、信託業務與其他業務間之共同行銷、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及營業場所之共用方式,不得有利害衝突或其他損及客戶權益之行為。 六、經營信託業務之人員,關於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對其他部門之人員,亦同。 七、應參考同業公會擬訂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銀行經營信託業務風險管理規範,訂定內部規範。
  2.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依前項設置之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得併入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以委任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所設獨立專責部門。
  3. 3.證券商僅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其依第一項設置之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得併入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以委任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所設獨立專責部門。
  4. 4.證券商僅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或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者,其依第一項設置之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得併入依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所設獨立專責部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在進行信託業務時,除了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外,還需要根據以下規定進行風險管理: - 設置信託業務專責部門負責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並可以接收信託財產; - 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時,除非經主管機關核准,限制於收受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的統籌工作應由專責部門負責; - 信託業務相關的會計應該整合在信託帳處理; - 辦理信託業務的專責部門或分支機構應該在營業櫃檯上以明顯的方式標示並向客戶充分告知相關事項,例如應對客戶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受託人不擔保信託業務之管理或運用成果,委託人或受益人應自負盈虧等; - 辦理信託業務的專責部門的營業場所應該與其他部門區隔; - 信託業務與其他業務之共同行銷、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及營業場所之共用方式,不得有利害衝突或其他損及客戶權益之行為; - 辦理信託業務的人員應保守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的秘密,對其他部門之人員也應同樣遵守此要求; - 應根據同業公會的風險管理規範,訂定內部規範。 2.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其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可以併入根據相關法規進行設置的獨立專責部門。 3. 證券商僅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情況下,其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可以併入根據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設置的獨立專責部門。 4. 證券商僅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或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的情況下,其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可以併入根據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設置的獨立專責部門。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670018 -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Img.aspx?PCODE=G0670018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善良管理人名詞
  • 擔保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同行名詞
  • 核定名詞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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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其信託業務之風險管理,除應符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