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 1.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第三條第三項特定項目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其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信託財產之收受: 一、依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或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該業務之文件。 二、該分支機構經營與管理信託業務人員名冊與資格證明文件。
- 2.證券商辦理前項申請,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申請換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並於主管機關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或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登錄營業項目,營業項目為辦理總機構信託業務專責部門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信託業務,登錄前應經總經理及法令遵循主管二人確認所登錄業務項目符合法令規定,且向主管機關申報後始得開辦。
- 3.證券商未於前項期限內辦理登錄,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業務之許可。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 4.證券商辦理第一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不符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者。 二、辦理信託業務經主管機關糾正,尚未切實改正,其情節重大者。 三、有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符金融政策要求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第7條,證券商在辦理信託財產收受之分支機構設立申請時,需檢附以下文件: 1. 依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或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的相關文件。 2. 該分支機構經營與管理信託業務人員名冊與資格證明文件。 此外,證券商在獲得核准後的六個月內,要申請換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並在主管機關指定的網站登錄營業項目。登錄的營業項目應為辦理總機構信託業務專責部門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的信託業務。在登錄前,應由總經理及法令遵循主管的兩人確認所登錄的業務項目符合法令規定,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後方可開辦。 如果證券商未能在期限內辦理登錄,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業務許可。然而,在期限屆滿前,如果有正當理由,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六個月,但僅一次。 根據第4項,主管機關在證券商辦理分支機構設立申請時,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應不予許可: 1. 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2. 辦理信託業務經主管機關糾正,尚未切實改正,且情節重大。 3. 有其他事實顯示可能影響健全經營業務,或未符合金融政策要求。 根據以上資料,這是有關證券商申請設立分支機構辦理信託財產收受的相關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三條第三項條文
-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法規
- 證券交易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