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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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其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得辦理之業務項下,得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兼營金錢之信託及有價證券之信託,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2.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一定條件,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受託投資之原始信託財產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該原始信託財產,包括最初委託及增加委託投資之金額。
- 3.證券商得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兼營金錢之信託及有價證券之信託,辦理下列特定項目: 一、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二、財富管理業務。 三、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
- 4.前項第二款業務屬於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者,證券商應申請設置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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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對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可兼營金錢之信託及有價證券之信託的內容進行釋義如下: 1.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其依法可辦理的業務項下,可以申請主管機關的許可來同時經營金錢信託業務及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並以信託的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條第1項 2. 依照上述法條第2項的規定,所謂的一定條件指的是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其受託投資的原始信託財產須達到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而原始信託財產包括最初委託和增加委託投資的金額。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條第2項 3.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證券商可以申請主管機關的許可來兼營金錢信託業務及有價證券信託業務,其中包括以下特定項目: -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財富管理業務。 - 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 4. 對於前述第2款業務,即集合管理運用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的證券商,應申請設置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 信託業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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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