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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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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申請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所定條件。 二、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所定條件。 三、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符合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所定辦理該業務應具備之條件。 四、證券商申請設置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所得受理信託資金之加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先經主管機關准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五、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應符合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所定條件。 六、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四十四條糾正、限期改善之處分。 七、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之處分。
  2.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不符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條件者,如已改善並提出具體證明,得不受該二款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申請兼營信託業務的特定項目,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條件。 範例:申請兼營信託業務的證券投資顧問公司A,需符合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管理辦法中所規定的資格要求,例如擁有相應的資金實力和專業能力等。 2. 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所規定的條件。 範例:證券商B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須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的要求,如資本金額、管理層人員的資格等。 3. 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時,應符合《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所規定的條件。 範例:證券商C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需符合相關的注意事項,如風險管理措施、客戶權益保障等。 4. 證券商申請設置的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其接受信託資金的總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範例:證券商D申請設置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並希望接受超過一千萬台幣的信託資金,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 5. 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時,應符合《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條件。 範例:證券商E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需按照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如保管款項的安全措施、資金風險控制等。 此外,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不符合前述條件六和條件七的要求,但已改善並提出具體證明時,可以不受限制。 以上回答是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的相關條款進行解釋,這些條款描述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和證券商申請兼營信託業務的特定項目時所需具備的條件。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法規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法規
  • 第四十四條條文
  •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條文
  • 信託業法44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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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申請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證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