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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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申請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檢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所定申請文件及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條件之資格證明文件。 二、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檢具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所定申請文件及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條件之資格證明文件。 三、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檢具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所定申請文件及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條件之資格證明文件。 四、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應檢具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所定申請文件及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條件之資格證明文件。 五、聲明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聲明書。 六、營業計畫書。 七、信託契約範本。 八、經營與管理信託業務人員名冊與資格證明文件。 九、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
- 2.證券商申請設置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應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應依下列事項檢具相關文件: 一、聲明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聲明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條件之資格證明文件。 三、證券商申請設置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所得受理信託資金之加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已經主管機關核准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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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希望申請兼營信託業務的特定項目,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檢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所定的申請文件及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條件之資格證明文件。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希望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該公司需要準備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所定的申請文件,並提供符合前述法令所定的資格證明文件。 2. 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檢具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所定的申請文件及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條件之資格證明文件。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證券商希望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該證券商需要準備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所定的申請文件,並提供符合前述法令所定的資格證明文件。 3. 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時,應檢具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所定的申請文件及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條件之資格證明文件。 4. 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時,應檢具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所定的申請文件及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條件之資格證明文件。 5. 聲明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聲明書。 6. 營業計畫書。 7. 信託契約範本。 8. 經營與管理信託業務人員名冊與資格證明文件。 9. 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該證券商需要提供符合「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所定的申請文件,並檢附符合前述法令所定的資格證明文件。此外,還需提供營業計畫書、信託契約範本、經營與管理信託業務人員名冊等相關文件。 最後,主管機關可能還會規定其他所需文件,具體內容需依照主管機關的規定而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法規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法規
-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法規
-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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