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填具申報書(如附表三),由總行(總公司)主管單位簽報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人員核定後,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二、對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交易案件,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辦理申報,並應補辦申報書。但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如附表四)回傳金融機構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金融機構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三、申報紀錄及交易憑證,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
根據「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8條,金融機構對於疑似洗錢交易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申報: 1. 自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應填寫申報書,並由總行(總公司)主管單位簽報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人員核定後,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2. 對於明顯重大緊急的疑似洗錢交易案件,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進行申報,並應補辦申報書。但如果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回覆金融機構已確認收到申報資料,則無需再補辦申報書。金融機構應保留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3. 申報紀錄及交易憑證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機構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通貨交易金額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之案件,金融機構應以自動資訊處理設備產生通報資料直接連線傳輸至權責相關單位。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機構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金融機構應設立洗錢防制辦公室,負責洗錢防制與相關事務。 根據法務部「洗錢防制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3項規定,經濟事務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所屬金融機構及其他營業者,對於應報告之疑似洗錢交易,應以最快速度申報給法務部調查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