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21條的規定,發行機構和特約機構在處理申請人的申請或持卡人使用電子票證的個人資料時,除非有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的規定,否則必須保護這些資料的機密性。同時,發行機構不得利用持卡人的資料進行第三方的市場行銷活動。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申請了一張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在處理該人的申請資料時應該保密,不得將這些資料提供給其他人或機構。此外,發行機構也不得使用這些持卡人的資料進行廣告行銷等商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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