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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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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機構及特約機構,對於申請人申請或持卡人使用電子票證之個人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2. 2.發行機構不得利用持卡人資料為第三人從事行銷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21條的規定,發行機構和特約機構在處理申請人的申請或持卡人使用電子票證的個人資料時,除非有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的規定,否則必須保護這些資料的機密性。同時,發行機構不得利用持卡人的資料進行第三方的市場行銷活動。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申請了一張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在處理該人的申請資料時應該保密,不得將這些資料提供給其他人或機構。此外,發行機構也不得使用這些持卡人的資料進行廣告行銷等商業活動。

相關函釋 1

  • 個人資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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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21 條規定:「發行機構及特約機構,對於申請人申請或持卡人使用電子票證之個人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