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25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對發行機構進行以下處分:一、撤銷股東會或董事會等法定會議的決議;二、廢止發行機構全部或部分業務的許可;三、命令發行機構解除經理人或職員的職務;四、解除董事、監察人的職務或停止其在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五、其他必要的處置。而當主管機關解除董事、監察人的職務時,應通知經濟部撤銷其在董事、監察人登記。此外,主管機關對於發行機構或有違法嫌疑的負責人或職員,可以通知相關機關禁止他們進行財產的轉移、交付或行使其他權利,並且可以函請入出境許可的機關限制其出境。 根據我所查閱的資料來源,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25條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發行機構的經營健全,並保護持卡人的權益。當發行機構違反法令、章程,或其行為對經營健全造成損害時,主管機關可以採取相應的處分措施。例如,在發行機構違反法令或章程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撤銷股東會或董事會等法定會議的決議,以糾正其行為。此外,主管機關還可以根據情節的輕重,進一步採取廢止業務許可、解除經理人或職員職務,或停止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等措施。這些處分措施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發行機構的運營效益和合規性,同時保護持卡人的資金安全和權益。 參考資料: -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 內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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