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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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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機構違反法令、章程或其行為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撤銷股東會或董事會等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廢止發行機構全部或部分業務之許可。 三、命令發行機構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四、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2. 2.主管機關依前項第四款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時,應通知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登記。
  3. 3.主管機關對發行機構、有違法嫌疑之負責人或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禁止其為財產之移轉、交付或行使其他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25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對發行機構進行以下處分:一、撤銷股東會或董事會等法定會議的決議;二、廢止發行機構全部或部分業務的許可;三、命令發行機構解除經理人或職員的職務;四、解除董事、監察人的職務或停止其在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五、其他必要的處置。而當主管機關解除董事、監察人的職務時,應通知經濟部撤銷其在董事、監察人登記。此外,主管機關對於發行機構或有違法嫌疑的負責人或職員,可以通知相關機關禁止他們進行財產的轉移、交付或行使其他權利,並且可以函請入出境許可的機關限制其出境。 根據我所查閱的資料來源,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25條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發行機構的經營健全,並保護持卡人的權益。當發行機構違反法令、章程,或其行為對經營健全造成損害時,主管機關可以採取相應的處分措施。例如,在發行機構違反法令或章程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撤銷股東會或董事會等法定會議的決議,以糾正其行為。此外,主管機關還可以根據情節的輕重,進一步採取廢止業務許可、解除經理人或職員職務,或停止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等措施。這些處分措施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發行機構的運營效益和合規性,同時保護持卡人的資金安全和權益。 參考資料: -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 內政部網站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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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25 條規定:「發行機構違反法令、章程或其行為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