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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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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機構應確保交易資料之隱密性及安全性,並負責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26條,發行機構在發行、交換或處理交易資料時,有責任確保資料的隱密性和安全性,並且要確保資料的傳輸、交換或處理的正確性。這意味著發行機構在處理交易資料時必須保護資料的隱密性,並確保傳輸、交換或處理資料的準確性。如果發行機構違反這項規定,可能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 -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中華民國交通部) - 政府憲報網(http://www.gpo.gov.tw/) 例子:假設有一家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在處理交易資料時未能確保資料的安全性,導致交易資料遭到外部人士的非法存取。這種情況下,該發行機構可能會被視為違反了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26條的規定,並需要負責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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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26 條規定:「發行機構應確保交易資料之隱密性及安全性,並負責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