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機構應確保交易資料之隱密性及安全性,並負責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26條,發行機構在發行、交換或處理交易資料時,有責任確保資料的隱密性和安全性,並且要確保資料的傳輸、交換或處理的正確性。這意味著發行機構在處理交易資料時必須保護資料的隱密性,並確保傳輸、交換或處理資料的準確性。如果發行機構違反這項規定,可能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 -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中華民國交通部) - 政府憲報網(http://www.gpo.gov.tw/) 例子:假設有一家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在處理交易資料時未能確保資料的安全性,導致交易資料遭到外部人士的非法存取。這種情況下,該發行機構可能會被視為違反了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26條的規定,並需要負責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