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24條,主管機關有權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關進行檢查,檢查對象包括發行機構、特約機構或其他關係人的業務、財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主管機關也有權要求發行機構、特約機構或其他關係人在限期內提供真實的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相關資料和報告。 此外,如果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他們可以指定專業的職業和技術人員進行查核,確認應該被檢查的事項、報表或資料的真實性,並向主管機關提供實際的報告。而這些查核的費用則由被查核對象承擔。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發行機構、特約機構或其他關係人在其業務運作中遵守相關規定,並確保其提供的財務報告和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這樣的檢查和查核將有助於維護票證發行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保護消費者和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 -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最近修正:2019年1月14日) - 國家發展委員會「電子票證發行管理辦法」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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