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24

快速跳轉
  1. 1.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關檢查發行機構、特約機構或其他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發行機構、特約機構或其他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2. 2.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規定應行檢查事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受查核對象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24條,主管機關有權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關進行檢查,檢查對象包括發行機構、特約機構或其他關係人的業務、財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主管機關也有權要求發行機構、特約機構或其他關係人在限期內提供真實的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相關資料和報告。 此外,如果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他們可以指定專業的職業和技術人員進行查核,確認應該被檢查的事項、報表或資料的真實性,並向主管機關提供實際的報告。而這些查核的費用則由被查核對象承擔。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發行機構、特約機構或其他關係人在其業務運作中遵守相關規定,並確保其提供的財務報告和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這樣的檢查和查核將有助於維護票證發行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保護消費者和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 -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最近修正:2019年1月14日) - 國家發展委員會「電子票證發行管理辦法」相關說明

  • 主管機關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24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關檢查發行機構、特約機構或其他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