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23條的規定,發行電子票證的機構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應編製電子票證業務的營業報告書、經由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或是製作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的財務文件。這些文件在董事會通過並由監察人承認後的十五天內,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 根據第2項的規定,對於設置審計委員會的發行機構,則不適用前項財務報告經監察人承認的規定。 根據經濟部交通部主管教育與訓練委員會於2020年6月25日修正並公布的「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說明」,該修正草案針對電子票證業者的財務報告作了以下說明:營業報告書應包括營業成果、發行情形、存續期間後續的計畫事項等相關內容。財務報告則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發行機構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遵守會計原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要求。另外,如果發行機構有設置審計委員會,則該機構的財務報告不需要經監察人承認,而是由審計委員會進行審核。 根據這些資料,可以得出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23條要求發行機構在會計年度結束四個月內編製營業報告書和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並在監察人承認後申報及公告。但如果機構有設置審計委員會,在這種情況下不需要經過監察人的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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