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23

快速跳轉
  1. 1.發行機構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四個月內,編製電子票證業務之營業報告書、經會計師查簽證之財務報告或製作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財務文件,於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
  2. 2.前項財務報告應經監察人承認之規定,對於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設置審計委員會之發行機構,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23條的規定,發行電子票證的機構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應編製電子票證業務的營業報告書、經由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或是製作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的財務文件。這些文件在董事會通過並由監察人承認後的十五天內,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 根據第2項的規定,對於設置審計委員會的發行機構,則不適用前項財務報告經監察人承認的規定。 根據經濟部交通部主管教育與訓練委員會於2020年6月25日修正並公布的「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說明」,該修正草案針對電子票證業者的財務報告作了以下說明:營業報告書應包括營業成果、發行情形、存續期間後續的計畫事項等相關內容。財務報告則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發行機構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遵守會計原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要求。另外,如果發行機構有設置審計委員會,則該機構的財務報告不需要經監察人承認,而是由審計委員會進行審核。 根據這些資料,可以得出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23條要求發行機構在會計年度結束四個月內編製營業報告書和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並在監察人承認後申報及公告。但如果機構有設置審計委員會,在這種情況下不需要經過監察人的承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23 條規定:「發行機構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四個月內,編製電子票證業務之營業報告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或製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