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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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稱負責人,指發行機構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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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所提到的「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3 條」,該條規定了發行機構負責人的範圍,包括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這表示發行機構的負責人必須屬於這些身份之一。然而,根據提供的內容範例,無法得出與該法規相關的具體資訊。 因此,關於該法條的更多細節和適用情況,不具備足夠的資料來針對性地回答。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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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