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問題中提到的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2-2條,以下是逐條釋義: 1. 根據該條款,發行機構需定期向聯徵中心報送有關電子票證業務的相關資料。這些資料可能包括發行機構的業務狀況、交易統計數據等。報送這些資料的目的是為了監管機構能夠獲取並分析電子票證市場的相關資訊,以促進市場的運作和進一步的管理。 範例:發行機構應每個季度向聯徵中心提供最近三個月的交易數據、卡片用戶數量等相關資料。 2. 根據該條款,報送資料的範圍、建檔與查詢方式、收費標準、作業管理、資料揭露期限、資訊安全控管及查核程序等相關規範由聯徵中心擬訂,並經主管機關核定。這些規範的目的是確保發行機構按照統一的標準報送資料,並符合資訊安全要求。 範例:聯徵中心制定了報送資料的格式要求,要求發行機構按照統一的數據表格進行報送,同時還需提供相關的說明和解釋。 3. 該條款提到聯徵中心在處理發行機構報送的個人資料時,可能涉及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根據個資法第8條第2款第2項的規定,聯徵中心處理這些資料是基於法律義務的履行所必要,因此不需要進行告知程序。 範例:聯徵中心處理發行機構報送的個人資料時,可能需要將這些資料用於統計分析或風險管理,但在進行這些處理操作之前不需要特別告知當事人。 4. 根據該條款,發行機構在報送資料時必須確保資料的真實和正確性,不能有虛偽或不實的情況。這是為了確保聯徵中心獲得準確的資料,並保護相關利益關係人的權益。 範例:發行機構在報送交易統計資料時,必須確保每筆交易資訊的真實性和正確性,例如交易日期、金額等。如果有虛偽或不實的情況,可能會導致錯誤的統計結果或影響利益關係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 - 《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30058 - 《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https://www2.banking.gov.tw/redirect/06/10/%7B2b754af0-d47b-4e5e-a6c3-46bc098f2827%7D - 《個人資料保護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2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