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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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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機構應於電子票證、書面或電子文件載明發行機構之聯絡資訊及可查詢持卡人權利義務訊息之管道,並告知持卡人下列事項: 一、電子票證之使用方式、終止事由及款項退還之方式。 二、向持卡人收取手續費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並應以淺顯文字輔以實例具體說明之。 三、有關電子票證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四、攸關持卡人權利義務之事項。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2. 2.發行機構發行記名式電子票證,除前項應告知事項外,並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告知持卡人下列事項: 一、電子票證遺失、被竊或滅失時之處理方式。 二、電子票證遭冒用、變造偽造之權利義務關係。
  3. 3.發行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辦理前二項事項者,應於電子票證或以書面載明可查閱該電子文件之管道。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書面或電子文件告知內容應通俗簡明,攸關持卡人權益之重要事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
  5. 5.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電子文件指電子簽章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稱之電子文件。
  6. 6.發行機構向持卡人收取之各項費用應合理反映其成本。
  7. 7.下列各款之電子票證如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持卡人得辦理掛失停用手續: 一、記名式電子票證。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前發行機構所發行記名式電子票證未調整符合第二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五項規定,經徵提第二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之持卡人基本身分資料。 三、發行機構與學校、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及政府機關合作,結合學生證、用戶號碼或身分證明文件等記名式工具所發行之無記名式電子票證,經徵提第二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之持卡人基本身分資料。 四、發行機構配合政府機關政策所發行具特定身分者使用之無記名式電子票證,經徵提第二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之持卡人基本身分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需向持卡人提供以下事項的資訊: 1. 電子票證的使用方式、終止原因以及退款方式。 2. 收取手續費及其他可能產生的費用,並以淺顯易懂的方式提供具體的例子。 3. 處理電子票證交易帳款疑義的程序。 4. 與持卡人權益相關的事項。 5. 其他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的事項。 對於記名式電子票證,除了上述事項外,還需要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告知持卡人以下事項: 1. 電子票證遺失、被竊或滅失時的處理方式。 2. 電子票證遭冒用、變造或偽造時的權利義務關係。 載明上述資訊的書面或電子文件應通俗易懂,並以顯著方式標示,若使用電子文件方式進行,則應清楚指示在電子票證或以書面載明可以檢視該電子文件的管道。 費用方面,發行機構向持卡人收取的各項費用應合理反映其成本。 此外,在特定情況下,持卡人可以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例如記名式電子票證、108年1月1日前發行機構發行的記名式電子票證以及與學校、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及政府機關合作,結合學生證、用戶號碼或身分證明文件等記名式工具發行的無記名式電子票證,或是配合政府機關政策發行的具特定身分者使用之無記名式電子票證。需要提供持卡人基本身分資料。 參考資料: 【1】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3條-法條全書 【2】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30條-法條全書 【3】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相關法條-法條全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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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3 條規定:「發行機構應於電子票證、書面或電子文件載明發行機構之聯絡資訊及可查詢持卡人權利義務訊息之管道,並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