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需向持卡人提供以下事項的資訊: 1. 電子票證的使用方式、終止原因以及退款方式。 2. 收取手續費及其他可能產生的費用,並以淺顯易懂的方式提供具體的例子。 3. 處理電子票證交易帳款疑義的程序。 4. 與持卡人權益相關的事項。 5. 其他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的事項。 對於記名式電子票證,除了上述事項外,還需要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告知持卡人以下事項: 1. 電子票證遺失、被竊或滅失時的處理方式。 2. 電子票證遭冒用、變造或偽造時的權利義務關係。 載明上述資訊的書面或電子文件應通俗易懂,並以顯著方式標示,若使用電子文件方式進行,則應清楚指示在電子票證或以書面載明可以檢視該電子文件的管道。 費用方面,發行機構向持卡人收取的各項費用應合理反映其成本。 此外,在特定情況下,持卡人可以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例如記名式電子票證、108年1月1日前發行機構發行的記名式電子票證以及與學校、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及政府機關合作,結合學生證、用戶號碼或身分證明文件等記名式工具發行的無記名式電子票證,或是配合政府機關政策發行的具特定身分者使用之無記名式電子票證。需要提供持卡人基本身分資料。 參考資料: 【1】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3條-法條全書 【2】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30條-法條全書 【3】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相關法條-法條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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