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5條的規定,可得知以下幾點內容: 1. 電子票證之交易不得用於電子票證之間的資金轉移。這意味著持卡人不能直接將電子票證的資金轉移到他人的電子票證上。 2. 發行機構不得為持卡人提供信用額度,或在持卡人的交易帳款超過儲值餘額時代墊款。但如果是為了發展大眾運輸業務或停車場業務,且只是單次的墊款,則不受此限制。 3. 發行機構應該提供持卡人查詢電子票證交易帳款和儲值餘額的服務。這表示持卡人有權利查詢他們在電子票證上的交易記錄和剩餘金額。 4. 如果有關於電子票證的冒用交易的爭議,發行機構需要承擔舉證的責任。如果有任何不能歸咎於持卡人的因素,發行機構應該承擔該交易的損失。 依據此規則,發行機構在提供電子票證業務時需要遵守以上幾點規定,以確保交易安全和持卡人權益的保護。 參考資料: -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http://www.u-card.com.tw/indexnotice02.aspx?id=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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