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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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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機構應依據應用範圍等級選用下列適當型式之電子票證: 一、電子票證為下列類型之一者,得適用於第一級應用範圍: (一)具加解密運算能力之晶片卡。 (二)記憶型晶片卡與固定密碼。 (三)磁條卡與固定密碼。 二、電子票證為安全認證之晶片卡者,得適用於第二級應用範圍。
  2. 2.前項所稱「安全認證」需經主管機關確認其安全等級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或共同準則相互承認協定(CommonCriteriaRecognitionArrangement;CCRA)認可之驗證機構進行第三方驗證,符合或等同於下列任一標準者: 一、共同準則(Common Criteria)ISO/IEC15408 v2.3 EAL4+ (含增項AVA_VLA.4及ADV_IMP.2)。 二、共同準則(Common Criteria)ISO/IEC15408 v3.1 EAL4+ (含增項AVA_VAN.5)。 三、我國國家標準 CNS 15408 EAL4+(含增項 AVA_VLA.4 及 ADV_IMP.2)。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標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問題中引用的法規,我們可以針對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第12條進行逐條釋義。根據該條款的內容,以下是我的解釋: 根據該條第一項,發行機構在選擇電子票證型式時,應該依據應用範圍等級選擇適當的型式。第一級應用範圍的適用型式包括:1) 具有加解密運算能力的晶片卡,2) 具有記憶功能的晶片卡並配有固定密碼,3) 磁條卡並配有固定密碼。這些型式可以在第一級應用範圍中使用。 而根據該條第二項,如果電子票證是屬於安全認證晶片卡的型式,則可以在第二級應用範圍中使用。為了符合安全認證,需要經由主管機關確認其安全等級,經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或共同準則相互承認協定(CCRA)認可的驗證機構進行第三方驗證。這些驗證應符合或等同於以下任一標準:1) 共同準則(Common Criteria)ISO/IEC15408 v2.3 EAL4+(包含增項AVA_VLA.4及ADV_IMP.2),2) 共同準則(Common Criteria)ISO/IEC15408 v3.1 EAL4+(包含增項AVA_VAN.5),3) 我國國家標準 CNS 15408 EAL4+(包含增項AVA_VLA.4及ADV_IMP.2),4)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驗證標準。 簡而言之,根據這個法規,電子票證的型式取決於應用範圍等級,而符合安全認證則需要通過相應的驗證標準。這些標準包括國際共同準則以及國內的標準,如能夠滿足這些條件,則該型式的電子票證可以符合相應的安全強度準則。 參考資料: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 ISO/IEC 15408:2009 "Information technology -- Security techniques -- Evaluation criteria for IT security" -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5408 "資訊技術-安全技術篩選和評估要求"

  • 認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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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第 12 條規定:「發行機構應依據應用範圍等級選用下列適當型式之電子票證: 一、電子票證為下列類型之一者,得適用於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