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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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機構應依本準則規定之安全需求與設計,建立安全防護措施,以確保電子票證應用之安全強度,保護消費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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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發行機構應依本準則規定之安全需求與設計,建立安全防護措施,以確保電子票證應用之安全強度,保護消費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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