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 3 條
快速跳轉
前條所稱之安全需求與設計說明如下: 一、發行機構於交易面應依據應用範圍等級,落實本準則對於交易訊息之隱密性、完整性、來源辨識性及不可重覆性之各項規定。 二、發行機構於管理面應防範發行機構、特約機構及加值機構之交易系統,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入侵威脅及破壞,有效維護交易系統之整體性及其隱密性,並保護交易系統作業安全及維持其高度可使用性。 三、發行機構於端末設備與環境面應實施安全控管,強化端末設備之安全防護,以防範非法交易或遭受外力破壞。 四、發行機構於電子票證面應依據應用範圍等級,選用適當型式之電子票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第3條的規定,以下是對各項法規的逐條釋義: 1. 第一項規定:發行機構應根據應用範圍等級,確保交易訊息的隱密性、完整性、來源辨識性和不可重覆性。這表示在交易中,發行機構必須根據安全需求落實相應的措施,以確保訊息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2. 第二項規定:發行機構必須保護交易系統免受未經授權的存取、入侵威脅和破壞的影響,並維護交易系統的整體性、隱密性和可用性。這標誌著發行機構在管理方面需要實施相應的控制措施,以防止對交易系統的攻擊和破壞。 3. 第三項規定:發行機構必須在端末設備和環境方面實施安全控管,強化端末設備的安全防護,以防止非法交易或遭受外部破壞。這意味著發行機構需要確保電子票證的使用環境安全,並針對端末設備實施適當的保護措施。 4. 第四項規定:發行機構應根據應用範圍等級選擇適當型式的電子票證。這表示發行機構在選擇電子票證時應考慮安全需求,確保所選擇的票證型式符合相應的安全標準。 以上釋義的參考資料為「中華民國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由交通部發布,最新修訂日期為2018年6月5日。該法規的內容可以確保電子票證應用在交易過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並提供相關的安全設計準則供電子票證系統的相關單位參考和執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