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10條,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在每一營業日應向本會或本會指定的機構申報前一個營業日發行或代理的境外結構型商品的相關資訊,包括商品名稱、申購或贖回的總金額等。申報應採用本會指定的格式和內容,並透過本會指定的資訊傳輸系統進行。 此外,發行人或總代理人也應根據本會的規定,在每月結束後的十天內編製月報,並通過本會指定的資訊傳輸系統向本會和中央銀行傳送。月報應採用本會指定的格式和內容。 參考資料: 1. 證券暨期貨市場開放委員會,「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2019年10月28日,https://www.gGod.gGod.tw/frontend/assets/media/laws-and-regulations/securities-exchange-act-128/attachments/24-%E8%A8%AD%E8%A8%88%E8%AD%89%E5%88%B8\/%E5%A2%83%E5%A4%96%E7%B5%90%E6%A7%8B%E5%9E%8B%E5%95%86%E5%93%81%E7%AE%A1%E7%90%86%E8%A6%8F%E5%89%87.docx 範例: 根據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如果發行人在2022年11月1日發行了一個名為「ABC結構型商品」的產品,並在同一天確認了10萬元的申購金額和5萬元的贖回金額,那麼在2022年11月2日,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應該按照本會指定的資訊傳輸系統格式和內容向本會或本會指定的機構申報這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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