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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發行人或總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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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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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或總
代理人
應於每一營業日將其前一營業日發行或代理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名稱、經交易確認之申購或贖回之總金額及其他本會所定之事項,依本會規定之格式及內容,經本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向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
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所發行或代理之境外結構型商品,應依本會規定之格式及內容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並經本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傳送本會及中央銀行。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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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發行人或總代理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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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商品之審查與銷售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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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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