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如發現受託或銷售機構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為投資型保險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違反法令或逾越授權範圍之情事,應立即要求其改善及副知本會,並於二個營業日內將改善情形以書面通知本會。
根據該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11條規定,如果發行人或總代理人發現受託或銷售機構違反法令或超出授權範圍進行投資、買賣或投資型保險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的情況,他們應立即要求其改善並通知相關管理機構,並在兩個營業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管理機構有關改善情況的詳細資料。 參考資料: -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2020年修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F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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