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或總代理人辦理境外結構型商品之交易事宜,應配置適足與適任及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業務人員及內部稽核人員: 一、業務人員應符合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或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且不得少於三人。 二、內部稽核人員應符合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三條或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條所定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
根據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12條,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在處理境外結構型商品的交易事務時,應該配置適足、適任及符合特定資格條件的業務人員和內部稽核人員。具體來說,業務人員應該符合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或信託業負責人及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十六條第一項所訂的業務人員資格條件,且人數不得少於三人。而內部稽核人員則應符合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三條或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條所訂的內部稽核人員資格條件。 根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業務人員資格條件包括具備證券業專門學識或經驗、證券業經驗不少於二年、大學以上學歷等。這條規則的目的是確保業務人員具備足夠的知識和經驗,能夠處理相關的業務事務。 而根據信託業負責人及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十六條第一項,業務人員資格條件包括具備信託業專門學識或經驗、碩士以上學位等。這條規則的目的是確保業務人員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能夠有效地執行信託業務。 另外,根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三條,內部稽核人員資格條件包括具備相關專業背景、具備相關工作經驗等。這條規則的目的是確保內部稽核人員具備專業知識和能力,能夠有效地執行內部稽核職責。 以上資訊是根據最新版本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參考資料提供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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