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或總代理人依本規則規定應公告之事項,應經由本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進行傳輸完成公告。
根據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13條的規定,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在應公告的事項上,必須透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資訊傳輸系統進行傳輸,以完成公告。 參考資料: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指定資訊傳輸系統來進行相關公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