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 1. 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所發行或代理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參考價格資料。 根據這項規定,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在每個營業日都必須公告他們所發行或代理的境外結構型商品的參考價格資料。這可以提供投資人對商品價格的參考。 2. 受託或銷售機構應於本會所定期限內,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對帳單或其他證明文件予投資人,並應於對帳單上揭露最近之參考價格供投資之人參考。 這項規定要求受託或銷售機構在本會所定的期限內,向投資人提供交易確認書、對帳單或其他證明文件,可以是書面或電子檔案形式。對帳單上必須揭露最近的參考價格供投資人參考。 參考資料: 1. 2020年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2. 2020年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施行辦法」 範例: 根據《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一家投資公司發行了一款境外結構型商品,該公司應按照規則中所規定的程序向投資人提供交易確認書、對帳單或其他證明文件。這些文件中應揭示最近的參考價格供投資人參考,以便他們對自己的投資情況有所了解。投資公司必須遵守這些規定,確保投資人獲得必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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