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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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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人、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發行或代理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受託投資等交易事宜。 二、與投資人為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收益共享或損失分擔之約定。 三、為虛偽、欺罔、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故意使他人誤信之行為。 四、未經投資人之同意,從事與投資人指示意旨或利益相違背之行為。 五、違反投資人之指示,運用其資金。 六、同意他人使用發行人、總代理人、受託機構、銷售機構或其業務人員之名義,從事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受託投資等交易事宜;或以未符合資格之業務人員從事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受託投資等交易事宜。 七、從事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有違反法令或自律機構所訂之行為規範。 八、其他違反法令或自律規範規定不得從事之行為。
  2. 2.受託或銷售機構之薪酬制度應衡平考量投資人可能產生之各項風險、所收取之費用及其他因素,不得以受託或銷售之金額多寡為主要考量因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發行人、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不得有以下行為: 1. 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發行或代理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受託投資等交易事宜。 這項規定禁止發行人、總代理人和受託或銷售機構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從事境外結構型商品的發行或代理業務。 2. 與投資人為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收益共享或損失分擔之約定。 這項規定禁止與投資人簽訂合約,收益共享或分擔損失。 3. 為虛偽、欺罔、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故意使他人誤信之行為。 這項規定禁止進行虛偽、欺騙、或其他明顯違反事實之行為,或故意使他人產生誤解。 4. 未經投資人之同意,從事與投資人指示意旨或利益相違背之行為。 根據這項規定,禁止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投資人所指示的意圖或利益相抵觸的行為。 5. 違反投資人之指示,運用其資金。 這條規定禁止違反投資人的指示,擅自運用其資金。 6. 同意他人使用發行人、總代理人、受託機構、銷售機構或其業務人員之名義,從事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受託投資等交易事宜;或以未符合資格之業務人員從事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受託投資等交易事宜。 這項規定禁止同意他人以發行人、總代理人、受託機構、銷售機構或其業務人員的名義,從事境外結構型商品的受託投資或其他交易事宜;或者以未取得資格的業務人員從事這些交易事宜。 7. 從事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有違反法令或自律機構所訂之行為規範。 根據這項規定,禁止從事境外結構型商品的廣告和促銷活動,違反法律或自律機構的行為規範。 8. 其他違反法令或自律規範規定不得從事之行為。 根據這項規定,禁止其他違反法律或自律規範的行為。 根據參考資料,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15條的目的在於禁止發行人、總代理人和受託或銷售機構從事境外結構型商品交易中的不當行為,以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和維護市場的穩定。這些規定的適用對象包括發行人、總代理人和受託或銷售機構,並且禁止的行為包括詐欺、虛偽、未經同意的行為,以及違反法律和自律機構規定的行為。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境外結構型商品市場的透明度、公平性和穩定性。

  • 代理人名詞
  • 詐欺名詞
  • 脅迫名詞
  • 故意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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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15 條規定:「發行人、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發行或代理境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