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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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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之務人員,依其職務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分為下列二種: 一、高級業務員:擔任第八條第一項之部門主管、分支機構及簡易分支機構負責人、投資分析或內部等職務者。 二、業務員:從事前條第二項各款有價證券承銷、自行買賣、受託買賣、內部稽核或主辦會計等職務者。
  2. 2.前項第二款業務員擔任內部稽核職務者,以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認可機構舉辦之內部稽核人員訓練班受訓及格結業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3條,證券商的業務人員根據職務的複雜程度和責任的重要性,分為高級業務員和業務員兩種。高級業務員擔任部門主管、分支機構負責人、投資分析或內部稽核等職務。業務員則從事有價證券承銷、自行買賣、受託買賣、內部稽核或主辦會計等職務。擔任內部稽核職務的業務員需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機構舉辦的內部稽核人員訓練班修畢並通過考試。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業務人員具備適當的專業知識和能力,以確保證券商業務的運作符合法規且保護投資人的權益。 【範例】根據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證券交易主管機關證管會根據該法的授權,制定了《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來規範證券商負責人和業務人員的行為。這些規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證券市場的穩定和投資人的保護,並規定了業務人員的職責和責任。 【參考資料】 - 證券交易法(最新修訂)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公告及公告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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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3 條規定:「證券商之業務人員,依其職務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分為下列二種: 一、高級業務員:擔任第八條第一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