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4條的規定: 1. 證券商業務人員不得兼任其他證券商的任何職務,但根據證券商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人員、風險管理人員以及主辦會計人員等職務兼任國外證券相同性質的職務,不在此限制之內。 - 範例參考:一位證券商業務人員同時兼任另一家國外證券公司的內部稽核人員。 2. 「關係企業」指的是根據公司法中有關關係企業章節的規定。 3. 以下列證券商業務人員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的業務,或者由其他業務人員兼辦,但若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中出發: - 辦理有價證券自行買賣業務的人員 - 內部稽核人員 - 風險管理人員 - 範例參考:一位風險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執行有價證券自行買賣業務。 4. 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的人員,以及負責資產配置或財務規劃等顧問諮詢或金融商品銷售服務的人員,不得兼辦有價證券開戶、結算交割、款券收付、保管、融資融券、承銷、主辦會計、代辦股務等職務。 - 範例參考:一位負責資產配置的顧問諮詢人員不得兼辦有價證券開戶業務。 5. 如果期貨商兼營證券業務的人員具備證券及期貨業務人員資格,則在辦理登記範圍的開戶、受託買賣、自行買賣、結算交割、法令遵循、內部稽核、自行查核、風險管理和主辦會計業務時,得同時辦理證券和期貨相同性質的業務。 6. 期貨商兼營證券業務的人員辦理受託買賣、自行買賣和結算交割業務部門的經理人,可以兼任期貨部門經理人,但必須符合第8條和第10條的資格條件。 7. 第5項和前項所述的規定除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的情況外,也適用於除期貨商之外的金融機構兼營證券業務的情況。 8. 證券商業務人員不得執行或兼為高級業務員的業務。 9. 證券商業務人員兼任或兼辦職務的行為,證券商應建立內部審核控管機制,以確保業務人員有效地執行其本職及兼任或兼辦職務,並確保證券商業務的正常運作,不得涉及利益衝突、違反證券相關規定或內部控制制度的情事,並確保客戶和股東的權益。 (參考資料: 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http://www.fs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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