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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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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就其所發行或代理之境外結構型商品,編製中文投資人須知,並編製中文產品說明書交付予受託或銷售機構轉交投資人。 二、擔任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或保證機構在國內之訴訟及一切文件之送達代收人。 三、負責與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聯絡,提供所辦理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相關發行及交易資訊。 四、依受託或銷售機構受託投資或贖回境外結構型商品之交易指示,轉送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 五、其他依法令或本會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2. 2.前項第一款中文投資人須知及中文產品說明書之應記載事項由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以下簡稱金融總會)洽商受託或銷售機構所屬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9條規定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應辦理以下事項: 1. 編製中文投資人須知和中文產品說明書,並交付給受託或銷售機構轉交給投資人。 2. 擔任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或保證機構在國內之訴訟及一切文件之送達代收人。 3. 負責與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聯絡,提供相關發行和交易資訊。 4. 依受託或銷售機構受託投資或贖回境外結構型商品之交易指示,轉送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 5. 其他根據法律法規或本會規定需要辦理的事項。 根據資料,在第2款中指出中文投資人須知和中文產品說明書之應記載事項由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金融總會)洽商受託或銷售機構所屬同業公會擬訂,並提交給相關機構備查。

  • 代理人名詞
  • 送達代收人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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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9 條規定:「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就其所發行或代理之境外結構型商品,編製中文投資人須知,並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