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9條規定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應辦理以下事項: 1. 編製中文投資人須知和中文產品說明書,並交付給受託或銷售機構轉交給投資人。 2. 擔任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或保證機構在國內之訴訟及一切文件之送達代收人。 3. 負責與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聯絡,提供相關發行和交易資訊。 4. 依受託或銷售機構受託投資或贖回境外結構型商品之交易指示,轉送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 5. 其他根據法律法規或本會規定需要辦理的事項。 根據資料,在第2款中指出中文投資人須知和中文產品說明書之應記載事項由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金融總會)洽商受託或銷售機構所屬同業公會擬訂,並提交給相關機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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