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19條,該條對境外結構型商品的發行及銷售機構提出了一系列的文件要求和規定。以下是對各項款的釋義: 1. 第一項列舉了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應該準備並提交給受託或銷售機構所屬同業公會審查的文件清單。其中包括了契約範本、營業保證金證明文件、中文投資人須知及中文產品說明書、發行機構提供投資或贖回相關資料之聲明書、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其中譯本、符合本規則所定條件之信用評等證明文件及法規遵循聲明書,以及其他由本會規定應具備的文件。 2. 第二項則是關於保險業銷售境外結構型商品的審查程序。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可以經本會同意委託其他機構進行審查並向本會申報資料。 3. 第三項規定了本會對於審查通過的境外結構型商品應注意的情事。若發現商品有礙市場秩序、損害客戶權益、危及金融服務業財務健全,或其他違反法令的情況,本會有權命令停止該商品的受託或銷售行為。 4. 第四項則是專業投資人的限制規定。非專業投資人不得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受託或銷售機構應在審查通過各項文件後才可進行受託或銷售行為。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對於財務報告,需檢附最近一期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原文版財務報告及其中譯本,其中譯本可以使用中文簡譯本代替。 5. 第五項要求受託或銷售機構所屬同業公會每月十日前向本會和中央銀行報告上個月審查通過的商品數量及相關資料。 6. 第六項針對中文投資人須知及中文產品說明書的翻譯提出了規定,若翻譯有疑義,則應採取最有利於投資人的解釋。 參考資料:《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2020年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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