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20 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第一款規定,境外結構型商品的審查程序、方式、審查基準、審查期限、審查費用、異議、資訊揭露以及其他規範,是由金融總會洽商受託或銷售機構所屬的同業公會擬訂,再報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在修正時也需同樣經過該程序。 2. 受託或銷售機構在審查境外結構型商品時,應組成商品審查小組,並且至少應該包括獨立董事或董事一名、財務主管、法律遵循主管以及風險控管主管。 3. 如果受託或銷售機構本身沒有董事的話,根據第三款規定,這些職位可以由在中華民國境內負責人擔任。 4. 根據第四款規定,當受託或銷售機構所屬的各同業公會進行商品審查時,他們可以分別或共同組成商品審查小組,並且該組成人員至少應該包括財務、法律、風險控管方面的專家學者各二人。 這些解釋是根據《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20 條的內容進行的,以了解該條款中規定的審查程序、審查人員的資格要求以及相關規範的制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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