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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審查程序、方式、審查基準、審查期限、審查費用、異議、資訊揭露與其他規範,由金融總會洽商受託或銷售機構所屬同業公會擬訂,報請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2. 受託或銷售機構審查境外結構型商品時,應組成商品審查小組,組成人員至少應包括: 一、獨立董事或董事一名。 二、財務主管。 三、法律遵循主管。 四、風險控管主管。
  3. 前項規定第一款之成員,於受託或銷售機構無董事者,由在中華民國境內負責人擔任之。
  4. 受託或銷售機構所屬各同業公會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審查時,得分別或共同組成商品審查小組,其組成人員至少應包括財務、法律、風險控管之專家學者各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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