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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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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審查程序、方式、審查基準、審查期限、審查費用、異議、資訊揭露與其他規範,由金融總會洽商受託或銷售機構所屬同業公會擬訂,報請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2. 2.受託或銷售機構審查境外結構型商品時,應組成商品審查小組,組成人員至少應包括: 一、獨立董事或董事一名。 二、財務主管。 三、法律遵循主管。 四、風險控管主管。
  3. 3.前項規定第一款之成員,於受託或銷售機構無董事者,由在中華民國境內負責人擔任之。
  4. 4.受託或銷售機構所屬各同業公會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審查時,得分別或共同組成商品審查小組,其組成人員至少應包括財務、法律、風險控管之專家學者各二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20 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第一款規定,境外結構型商品的審查程序、方式、審查基準、審查期限、審查費用、異議、資訊揭露以及其他規範,是由金融總會洽商受託或銷售機構所屬的同業公會擬訂,再報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在修正時也需同樣經過該程序。 2. 受託或銷售機構在審查境外結構型商品時,應組成商品審查小組,並且至少應該包括獨立董事或董事一名、財務主管、法律遵循主管以及風險控管主管。 3. 如果受託或銷售機構本身沒有董事的話,根據第三款規定,這些職位可以由在中華民國境內負責人擔任。 4. 根據第四款規定,當受託或銷售機構所屬的各同業公會進行商品審查時,他們可以分別或共同組成商品審查小組,並且該組成人員至少應該包括財務、法律、風險控管方面的專家學者各二人。 這些解釋是根據《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20 條的內容進行的,以了解該條款中規定的審查程序、審查人員的資格要求以及相關規範的制定方式。

  • 異議名詞
  • 揭露名詞
  • 核定名詞
  • 獨立董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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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20 條規定:「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審查程序、方式、審查基準、審查期限、審查費用、異議、資訊揭露與其他規範,由金融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