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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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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人或總代理人申請發行或代理之境外結構型商品以專業投資人為受託或銷售對象者,經受託或銷售機構所屬同業公會審查通過後,應於開始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以之為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標的前二個營業日辦理公告。
  2. 2.前項公告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經所屬同業公會審查通過之日期及文號。 二、發行人或總代理人之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受託或銷售機構之名稱、電話及地址。 四、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名稱及種類。 五、境外結構型商品開始受理申購、贖回日期及每營業日受理申購、贖回申請截止時間。 六、投資人應負擔的各項費用及金額或計算基準之表列。 七、最低申購金額。 八、申購價金之計算。 九、申購手續及資金給付方式。 十、中文產品說明書、投資人須知及其分送方式或取閱地點。 十一、該商品之投資風險警語。 十二、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協助辦理投資人權益保護之方式。 十三、境外結構型商品配息資料。 十四、第五條規定之與國外相當之交易條件。 十五、金融總會規定應行揭露事項。 十六、其他為保護公益及投資人之必要應揭露事項。
  3. 3.前項公告應記載事項如屬受託或銷售機構另有訂定者,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得記載由投資人洽受託或銷售機構。
  4. 4.前二項公告應記載事項如有變動,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個營業日內辦理更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21條規定了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在申請發行或代理境外結構型商品时需要辦理的公告程序。根据该條的規定,當發行人或總代理人申請發行或代理境外結構型商品時,需要向所屬同業公會進行審查並取得文書通過後,在開始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以之為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標的前二個營業日辦理公告。 這項公告的內容必須包含以下事項: 1. 通過審查的日期及文號。 2. 發行人或總代理人的名稱、電話和地址。 3. 受託或銷售機構的名稱、電話和地址。 4. 境外結構型商品的名稱和種類。 5. 境外結構型商品開始受理申購、贖回的日期和每營業日的申購、贖回申請截止時間。 6. 投資人需要負擔的各項費用及金額或計算基準。 7. 最低申購金額。 8. 申購價金的計算方式。 9. 申購手續及資金給付的方式。 10. 中文產品說明書、投資人須知及其分送方式或取閱地點。 11. 該商品的投資風險警語。 12. 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協助辦理投資人權益保護的方式。 13. 境外結構型商品的配息資料。 14. 与國外相當之交易條件,根据第五條的規定。 15. 金融總會规定應行揭露的事項。 16. 其他为保护公益及投資人之必要應揭露的事項。 若公告中的事項有變動,則必須在事實發生日起二個營業日內進行更新。

  • 代理人名詞
  • 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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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21 條規定:「發行人或總代理人申請發行或代理之境外結構型商品非以專業投資人為受託或銷售對象者,經受託或銷售機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