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21條規定了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在申請發行或代理境外結構型商品时需要辦理的公告程序。根据该條的規定,當發行人或總代理人申請發行或代理境外結構型商品時,需要向所屬同業公會進行審查並取得文書通過後,在開始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以之為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標的前二個營業日辦理公告。 這項公告的內容必須包含以下事項: 1. 通過審查的日期及文號。 2. 發行人或總代理人的名稱、電話和地址。 3. 受託或銷售機構的名稱、電話和地址。 4. 境外結構型商品的名稱和種類。 5. 境外結構型商品開始受理申購、贖回的日期和每營業日的申購、贖回申請截止時間。 6. 投資人需要負擔的各項費用及金額或計算基準。 7. 最低申購金額。 8. 申購價金的計算方式。 9. 申購手續及資金給付的方式。 10. 中文產品說明書、投資人須知及其分送方式或取閱地點。 11. 該商品的投資風險警語。 12. 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協助辦理投資人權益保護的方式。 13. 境外結構型商品的配息資料。 14. 与國外相當之交易條件,根据第五條的規定。 15. 金融總會规定應行揭露的事項。 16. 其他为保护公益及投資人之必要應揭露的事項。 若公告中的事項有變動,則必須在事實發生日起二個營業日內進行更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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