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22 條規定了受託或銷售機構在處理境外結構型商品時應遵守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 1. 受託或銷售機構應確認投資人是專業投資人還是非專業投資人。對於非專業投資人,應綜合評估其風險承受程度並至少分為三個等級,並請投資人簽名確認。專業投資人可以申請變更為非專業投資人,但必須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2. 受託或銷售機構設立的商品審查小組應審查境外結構型商品,至少應包括評估商品合法性、投資假設、風險報酬的合理性,以及有無利益衝突等。該小組應綜合評估商品的風險程度,至少分為三個等級。同時,該小組應確認提供給投資人的商品資訊和行銷文件的準確性和充分性,以及該商品是否只限專業投資人投資。 3. 受託或銷售機構在行銷過程中應遵守相關規定。他們應在商品的中文投資人須知和產品說明書上標明商品的風險程度和是否只限專業投資人投資。他們不得接受非專業投資人投資超出其適合等級的商品,也不能接受專業投資人投資只限專業投資人的商品。另外,信託業和證券商受託投資或受託買賣的商品應向投資人講解相關風險和保留錄音紀錄或電子軌跡,對於專業投資人可以使用書面或影音媒體方式。 4. 對於屬於專業投資人的境外結構型商品,受託或銷售機構沒有第三項第一目規定的限制。 5. 商品審查小組的組成和運作應遵守受託或銷售機構所屬同業公會的自律規範,除非根據第二十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以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 6. 受託或銷售機構應將第一項的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和內部稽核項目,並根據各項業內部控制和稽核制度的執行辦法進行一般檢查和專案檢查。 以上是針對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22 條的逐條解釋,其中的參考資料與該條規定有關的觀點和法規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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