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22

快速跳轉
  1. 1.受託或銷售機構辦理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以之為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標的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受託或銷售機構應確認投資人屬專業投資人或專業投資人: (一)受託或銷售機構應就非專業投資人之年齡、知識、投資經驗、財產狀況、交易目的及商品理解等要素,綜合評估其風險承受程度,且至少區分為三個等級,並請投資人簽名確認。 (二)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專業投資人得以書面向受託或銷售機構申請變更為非專業投資人,但未符合第三條規定之非專業投資人不得申請變更為專業投資人。 二、受託或銷售機構設立之商品審查小組審查境外結構型商品,其審查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評估及確認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合法性、投資假設及其風險報酬之合理性、受託投資之適當性及有無利益衝突之情事。 (二)就境外結構型商品特性、本金虧損之風險與機率、流動性、商品結構複雜度、商品年期等要素,綜合評估及確認該金融商品之商品風險程度,且至少區分為三個等級。 (三)評估及確認提供予投資人之境外結構型商品資訊及行銷文件,揭露之正確性及充分性。 (四)確認該境外結構型商品是否限由專業投資人投資。 三、受託或銷售機構應進行下列行銷過程控制: (一)受託或銷售機構應依前款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結果,於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投資人須知及中文產品說明書上以顯著之字體,標示該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商品風險程度、是否限專業投資人投資等資訊。受託或銷售機構不得受理非專業投資人投資超過其適合等級之境外結構型商品或限專業投資人投資之境外結構型商品。 (二)受託或銷售機構於受託投資、受託買賣境外結構型商品或以之為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標的前,應盡告知義務,並應提供非專業投資人不低於七日之審閱期間審閱境外結構型商品相關契約,其屬專業投資人者,除專業投資人明確表示已充分審閱並簽名者外,其審閱期間不得低於三日。但投資型保單要保人依保險契約約定得行使契約撤銷權者,不在此限。 (三)信託業、證券商受託投資或受託買賣之境外結構型商品,應向投資人宣讀或以電子設備說明方式告知該境外結構型商品之投資人須知之重要內容,並以錄音方式保留紀錄或以電子設備留存相關作業過程之軌跡。但對專業投資人得以交付書面或影音媒體方式取代之。 (四)保險業銷售連結境外結構型商品之投資型保單,應於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撤銷期間屆滿前,進行逐案電話訪問,確認招攬人員已充分告知購買該等投資型保單之風險、費用率及適合性,且客戶已了解相關風險,並由保險業以錄音方式保留紀錄。如電話聯繫未成或拒訪者,應補寄掛號提醒相關風險。
  2. 2.受託或銷售機構受託投資、受託買賣境外結構型商品或以之為投資型保單投資標的之境外結構型商品,投資人屬專業投資人者,得不受前項第三款第一目規定之限制。
  3. 3.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商品審查小組之組成及運作,除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及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受託或銷售機構所屬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辦理。
  4. 4.受託或銷售機構應將第一項之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項目,並依各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一般查核及專案查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22 條規定了受託或銷售機構在處理境外結構型商品時應遵守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 1. 受託或銷售機構應確認投資人是專業投資人還是非專業投資人。對於非專業投資人,應綜合評估其風險承受程度並至少分為三個等級,並請投資人簽名確認。專業投資人可以申請變更為非專業投資人,但必須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2. 受託或銷售機構設立的商品審查小組應審查境外結構型商品,至少應包括評估商品合法性、投資假設、風險報酬的合理性,以及有無利益衝突等。該小組應綜合評估商品的風險程度,至少分為三個等級。同時,該小組應確認提供給投資人的商品資訊和行銷文件的準確性和充分性,以及該商品是否只限專業投資人投資。 3. 受託或銷售機構在行銷過程中應遵守相關規定。他們應在商品的中文投資人須知和產品說明書上標明商品的風險程度和是否只限專業投資人投資。他們不得接受非專業投資人投資超出其適合等級的商品,也不能接受專業投資人投資只限專業投資人的商品。另外,信託業和證券商受託投資或受託買賣的商品應向投資人講解相關風險和保留錄音紀錄或電子軌跡,對於專業投資人可以使用書面或影音媒體方式。 4. 對於屬於專業投資人的境外結構型商品,受託或銷售機構沒有第三項第一目規定的限制。 5. 商品審查小組的組成和運作應遵守受託或銷售機構所屬同業公會的自律規範,除非根據第二十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以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 6. 受託或銷售機構應將第一項的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和內部稽核項目,並根據各項業內部控制和稽核制度的執行辦法進行一般檢查和專案檢查。 以上是針對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22 條的逐條解釋,其中的參考資料與該條規定有關的觀點和法規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22 條規定:「受託或銷售機構辦理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以之為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標的時,應遵守下列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