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7條,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在擔任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的角色時,需按以下規定向符合本會條件的銀行提存營業保證金。若擔任一家發行機構的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則需提存新台幣五千萬元;若擔任兩家發行機構的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則需提存新台幣八千萬元;若擔任三家以上發行機構的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則需提存新台幣一億元。該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政府債券、銀行存款或金融債券提存,且不得設定質權或作為任何債務的擔保,也不得分散提存於不同銀行。若需要更換提存金融機構或提取營業保證金,需經本會核准後方能進行,且在發行人或總代理人變更時亦同。營業保證金的提存、領取和更換等程序,則由本會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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