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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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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應依下列規定,向得辦理保管業務,並符合本會所定條件之銀行提存營業保證金: 一、擔任一家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之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時,應提存新臺幣五千萬元。 二、擔任二家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之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時,應提存新臺幣八千萬元。 三、擔任三家以上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之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時,應提存新臺幣一億元。
  2. 2.前項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政府債券、銀行存款或金融債券提存,不得設定質權或作為任何債務之擔保,且不得分散提存於不同銀行;提存金融機構之更換或營業保證金之提取,應經本會准後始得為之,發行人或總代理人變更時亦同。
  3. 3.營業保證金之提存、領取及更換等程序,由本會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7條,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在擔任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的角色時,需按以下規定向符合本會條件的銀行提存營業保證金。若擔任一家發行機構的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則需提存新台幣五千萬元;若擔任兩家發行機構的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則需提存新台幣八千萬元;若擔任三家以上發行機構的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則需提存新台幣一億元。該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政府債券、銀行存款或金融債券提存,且不得設定質權或作為任何債務的擔保,也不得分散提存於不同銀行。若需要更換提存金融機構或提取營業保證金,需經本會核准後方能進行,且在發行人或總代理人變更時亦同。營業保證金的提存、領取和更換等程序,則由本會另行制定。

  • 代理人名詞
  • 提存名詞
  • 質權名詞
  • 擔保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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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7 條規定:「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應依下列規定,向得辦理保管業務,並符合本會所定條件之銀行提存營業保證金: 一、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