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管理辦法第 5 條,如果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就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檢具相關文件。申請書(附表一)、申請表(附表二)、資金來源說明表(附表三)和聲明書(附表四)是必須提交的文件。聲明書中應包含遵守主管機關核准時所訂之附款的說明。 舉例來說,如果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計劃單獨持有一家銀行已發行的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他們必須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申請表、資金來源說明表和相關聲明書,其中聲明書應包括遵守主管機關核准時所訂之附款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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