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除應檢具前條所列申請書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就其財務及業務有助於銀行之健全經營,及對該銀行之經營策略之合理說明。 二、取得銀行股份之投資架構。 三、取得銀行股份後三個會計年度內對該銀行財務、業務影響之評估說明。 四、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自然人時,其最近三年之財產資料表(附表五)。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時,其最近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開業不及三年者,以所有開業年度者為限。其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尚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以自行編製之財務報表替代。
根據所提供的文本資料,無法回答問題中的陳述。文本所提到的法條及參考資料與問題無直接關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