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除應檢具前二條所列申請書件外,並應提出對該銀行之經營規劃、未來經營團隊、員工權益保障等之說明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依照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當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時,除了需要檢具相關的申請書件外,還需要提出對該銀行的經營規劃、未來經營團隊、員工權益保障等方面的說明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參考資料:《銀行局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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