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前三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除因申請書件未備齊或其他必要補正說明者外,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次日起十五個營業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
根據管理辦法第8條,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時,需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果申請書件齊全且未有其他需要補正的情形,主管機關在申請書件送達後的十五個營業日內,如果沒有表示反對,則視為已核准。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時,應向金管會提出申請。如果申請書件齊全且符合相關規定,金管會在收到申請書件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如果沒有表示反對,則視為已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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