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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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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銀行之股份後,發現申請書件有虛偽情事或違反核准時所為之附款,主管機關得廢止撤銷已核准之處分,並限本人於一定期限內調整。
  2. 2.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核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銀行之股份後,發生不符合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之條件時,該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應即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視情節之輕重,得廢止已核准之處分,並限本人於一定期限內調整。
  3. 3.銀行知有前項情形者,亦應主動通知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參考資料,針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 9 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根據該法條的第一項,當主管機關核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銀行股份後,如果發現申請書件有虛偽情事或者違反核准時所附的款項,主管機關可以廢止或撤銷已核准的處分,並要求該人在一定期限內進行調整。 根據該法條的第二項,當主管機關核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銀行股份後,如果發生不符合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的情況,該人應該立即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會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考慮是否廢止已核准的處分,並要求該人在一定期限內進行調整。 另外,根據第三項,如果銀行自己得知上述情況,也應主動通知主管機關。 唯一的參考資料是所提供的文件,沒有具體的範例與商討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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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核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銀行之股份後,發現申請書件有虛偽情事或違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