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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9 條

  1. 1.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2. 2.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以書面交付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核議,並作成紀錄,如未設審計委員會者,並應先送獨立董事表示意見。年度稽核計畫並應經董(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3. 3.前項提交稽核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編列說明、年度稽核重點項目、計畫受檢單位、查核性質(一般檢查或專案檢查)、查核頻次與主管機關規定是否相符等,如查核性質屬專案檢查者,應註明專案查核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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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9條的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和銀行業需要確保金融檢查報告的機密性。除非根據法律規定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負責人或職員不得閱覽或對與其職務無關的人員透露、移交或公開金融檢查報告的全部或部分內容。 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和銀行業還需要依照主管機關的規定,制定金融檢查報告相關的內部管理規範和作業程序,并提交給董事會或理事會通過。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8月30日)。 範例:根據該規定,如果某金融控股公司發現一份金融檢查報告的內容涉及敏感信息,如客戶隱私或商業機密,負責人或職員必須確保該報告的機密性,不得將其洩漏給與執行職務無關的人員。同時,該公司也需要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規範和作業程序,以確保金融檢查報告的適當保密措施得到遵守,並提交給董事會或理事會審核通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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