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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確保金融檢查報告之機密性,其負責人或職員除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閱覽或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與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部分內容。
  2.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制定金融檢查報告之相關內部管理規範及作業程序,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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