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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8 條

  1. 1.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內部人員之姓名及服務年資等資料,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2. 2.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依前項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是否符合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三十七條規定,如有違反者,應於二個月內改善,若期未予改善,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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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8條,銀行業的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以下原則: 一、監控資本適足性:銀行應根據其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作業風險狀況以及未來營運趨勢,監控資本適足性。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銀行應建立衡量和監控流動性風險的管理機制,以衡量、監督和控制流動性部位的風險。 三、業務風險管理:銀行應考慮整體風險、自有資本和負債特性,進行各項資產配置,建立各項業務風險的管理。 四、資產品質和分類管理:銀行應建立評估方法,計算和控制大額暴險,並定期檢視,確保提列備抵損失的有效性。 五、資訊安全和緊急應變:銀行應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和緊急應變計劃,針對業務、交易和資訊交互運用等方面進行保護。 舉例來說,一家銀行在進行資本適足性的監控時,需要根據其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作業風險狀況以及未來營運趨勢來評估其資本是否足夠。如果該銀行發現資本不足,則需要採取相應的措施,例如增加資本適足性或調整業務策略,以確保銀行的營運穩定性和風險控制能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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