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確保金融檢查報告之機密性,其負責人或職員除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閱覽或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與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部分內容。
-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制定金融檢查報告之相關內部管理規範及作業程序,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管理階層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或其所定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時之處罰。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核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未落實、對金融檢查機關檢查意見覆查追蹤之缺失改善辦理情形或內部稽核單位(含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對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露,而肇致重大弊端時,相關人員應負失職責任。內部人員發現重大弊端或疏失,並使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免於重大損失,應予獎勵。
內部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重大損失者,均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獨立董事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同時通報主管機關。
本辦法規定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本辦法除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