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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54 條
- 1.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不符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三目、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有關內部控制三道模型、誠信經營守則、營運持續管理機制之訂定、自行查核制度、整併法令遵循自行查核與自行評估作業、設置法令遵循長、風險管理長、資訊安全長及隸屬於總經理之法令遵循、風險管理、資訊安全專責單位,與風險管理架構、風險管理及資訊安全專責單位權責等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調整至符合規定。
- 2.信用合作社不符合第三十五條內部稽核報告內容應揭露項目包含永續資訊之管理之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調整至符合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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