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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25 條

資訊安全專責單位應辦理事項至少包括: 一、負責資訊安全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以控管資訊安全風險。 二、督導各單位落實資訊安全制度,並確保資通系統、服務及資訊之機密性、完整性與可用性。 三、建立資通安全防護、資通安全情資之評估因應與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相關機制。 四、每年應將前一年度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納入第八條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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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5條,該條共有4項規定,下面逐條進行釋義: 1. 銀行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各營業、財務、資產保管、資訊單位及國外營業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每月至少辦理一次專案自行查核。但已辦理一般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含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已辦理一般業務查核、金融檢查機關已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或法令遵循事項自行評估之月份,該月得免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根據此條規定,銀行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並根據一般和專案查核的要求進行相應的自查。一般自行查核應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而專案自行查核應每月進行一次。然而,在已進行了一般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已進行了一般業務查核、金融檢查機關已進行了一般業務檢查或已進行了法令遵循事項自行評估的月份,可以免除進行專案自行查核。 2. 金融控股公司各單位及子公司每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查核,以及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法令遵循作業自行查核。 根據此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單位和子公司每年至少要進行一次內部控制制度的自行查核,並且每半年至少要進行一次法令遵循作業的自行查核。 3. 各單位辦理前二項之自行查核,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非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先保密。 根據此條規定,各單位在進行前述兩項自行查核時,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非原經辦人員進行,並且需要事先保密。 4. 第一項及第二項自行查核報告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查核報告及相關資料至少留存五年備查。 根據此條規定,進行第一項和第二項自行查核的報告應該製作成工作底稿,並且自行查核報告和相關資料應至少保留五年作為備查。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20年修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從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28&parentpath=0,5,127上擷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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