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1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在每年一月底前應該依照主管機關的規定格式,利用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其內部稽核人員的基本資料,供主管機關查閱。在申報內部稽核人員的基本資料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是否符合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條的規定,如果發現不符合的情況,應在兩個月內改善,如果未能及時改善,則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範例:根據最新修訂的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金融控股公司A公司在2022年一月底前利用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其內部稽核人員的基本資料。在申報內部稽核人員的基本資料時,A公司檢查了內部稽核人員是否符合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條的規定,並發現其中一位稽核人員未能滿足相關規定。A公司在兩個月內將該稽核人員調整至符合規定的職務,確保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的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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