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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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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之風險管理機制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與作業風險狀況及未來營運趨勢,監控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資本足性。 二、訂定適當之長短期資金調度原則及管理規範,建立衡量及監控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流動性部位之管理機制,以衡量、監督、控管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流動性風險。 三、考量金融控股公司整體暴險、自有資本及負債特性進行各項投資配置,建立各項投資風險之管理。 四、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一致性資產品質及分類之評估方法,計算及控管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大額暴險,並定期檢視,覈實提列備抵損失或準備。 五、辨識、評估及衡量潛在新興風險,並採行風險因應策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2條的規定,以下是逐條釋義: 1.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這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制定下一個會計年度的稽核計畫。同時,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也應向主管機關報告上一年度稽核計畫的執行情況。這些報告應按照主管機關制定的格式使用網路系統提交供主管機關查閱。 2.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以書面交付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核議,並作成紀錄,如未設審計委員會者,並應先送獨立董事表示意見。年度稽核計畫並應經董(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根據這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將下一個會計年度的稽核計畫以書面形式交給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進行審核,並紀錄下來。如果沒有設立審計委員會,還應詢問獨立董事的意見。年度稽核計畫還應經董(理)事會通過,且在修正時也需要經過相同的程序。 3. 前項提交稽核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編列說明、年度稽核重點項目、計畫受檢單位、查核性質(一般檢查或專案檢查)、查核頻次與主管機關規定是否相符等,如查核性質屬專案檢查者,應註明專案查核範圍。 根據這項規定,提交稽核計畫的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編列的說明、年度稽核的重點項目、計畫要檢查的單位、查核的性質(一般檢查或專案檢查)、查核的頻率是否符合主管機關的規定等。如果查核的性質是專案檢查,還應註明專案檢查的範圍。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0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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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2 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風險管理機制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