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與異常事項及其改善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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