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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20 條

  1. 1.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應訂定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架構,包含辨識、評估、衡量及監控風險之程序及機制,以控制並陳報整體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因應策略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
  2. 2.前項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應經董(理)事會通過並適時檢討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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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0條的規定,內部稽核單位的稽核人員應接受相關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具體訓練要求如下: 1. 初任稽核人員應參加稽核人員研習班、電腦稽核研習班或票券稽核研習班等課程,總時數應超過60小時,並通過考試並取得結業證書。 2. 領隊稽核人員應參加領隊稽核研習班,總時數應超過19小時。 3. 總稽核及正副主管應參加稽核主管研習班,總時數應超過12小時。 另外,銀行業的國外營業單位自當地聘任的內部稽核人員在充任前需要參加當地相關的訓練。如果地方主管機關有相應規定,則需要遵從該規定。 此外,內部稽核人員每年都應參加主管機關認可的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訓練時數有具體要求,正副主管及總稽核應達到20小時以上,其他內部稽核人員應達到30小時以上。如果當年度獲得國際內部稽核師證照,則可以抵免相應的訓練時數。 參加主管機關認可的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的時數應不低於應達訓練時數的一半。 對於派駐國外或國外營業單位自當地聘任的內部稽核人員,他們的在職訓練時數需符合當地法令的規定。如果當地沒有相應規定,則應按照本國內部稽核單位主管及人員的在職訓練時數進行認定。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每年制定自己的查核訓練計畫,根據各單位的業務性質對內部稽核人員進行持續的適當查核訓練。 最後,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確認內部稽核人員的資格符合本辦法的要求,並保存相關確認文件和記錄供查閱。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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