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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8 條

  1. 1.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審慎評估及檢討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理)事長(主席)、總經理及總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網站,並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2. 2.前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及公開說明書。
  3. 3.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銀行業,不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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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對於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8條的解釋如下: 1. 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並應訂定適當的政策和作業程序,並定期檢討和修訂。這包括組織規程、相關業務規範和處理手冊,以及其他業務的規範和作業程序。 2. 金融控股公司和銀行業應制定業務規範和處理手冊,並包括子公司的管理和共同行銷管理。 3. 銀行業和信用合作社業務規範和處理手冊應包括更多特定業務的管理,如出納、存款、匯兌、授信、外匯、新種金融商品和委外作業管理。 4. 票券商的業務規範和處理手冊應包括票券、債券和新種金融商品等業務的管理。 5. 信託業應根據範本訂定作業手冊,範本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並且應根據法規、業務變更等定期修訂。 6. 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處買賣的金融控股公司和銀行業應將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7. 金融控股公司和銀行業設置審計委員會的情況下,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審計委員會的議事運作管理。 8. 金融控股公司和銀行業應在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對子公司必要的控制作業,並督促其子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9. 金融控股公司和銀行業應建立整體性防制洗錢和打擊資恐計畫,包括集團內資訊分享政策和程序,並符合國外子公司當地法令的規定。 10. 在制定、修訂或廢止前述各種作業和管理規章時,應有法令遵循、內部稽核和風險管理單位等相關單位的參與。 以上解釋來自最高行政法院對於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8條的解釋,該解釋提供了對於該條款的具體說明和報告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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