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董(理)事會應認知營運所面臨之風險,監督其營運結果,並對於確保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金融控股公司和銀行業的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以下組成要素: 1. 控制環境:包括道德價值和董事會的監督責任等。董事會和經理人應該建立內部行為準則,包括董事行為準則和員工行為準則。 2. 風險評估:管理層應根據不同層級的目標,考慮外部環境和商業模式的變化,並評估可能發生的舞弊行為。 3. 控制作業: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採取適當的政策和程序,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範圍之內。 4. 資訊與溝通:蒐集、產生和使用內外部具有品質的資訊,以支持內部控制的運作,並確保有效的資訊傳遞和溝通。 5. 監督作業:進行持續性評估和個別評估,確定內部控制制度的各組成要素是否存在並持續運作。發現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應及時通知管理階層,並進行改善。 這些組成要素有助於確保金融控股公司和銀行業的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運作,保障公司的財務和業務運作正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