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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6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理)事會通過,如有董(理)事表示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者,應將其意見及理由於董(理)事會議紀錄載明,連同經董(理)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各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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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6 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在內部控制方面應該建立三道防線,包括自行查核制度、法令遵循制度、風險管理機制和內部稽核制度。這些制度的執行程序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制定並提交給主管機關審查。這些制度的設立旨在確保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系統有效運作,以減少風險和確保遵守法律法規。具體的執行細節和程序可以在該聯合會的相關文件中找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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