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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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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內部控制制度應涵所有營運活動,並應訂定下列當之政策及作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 一、組織規程或管理章則,應包括訂定明確之組織系統、單位職掌、業務範圍與明確之授權及分層負責辦法。 二、相關規範及處理手冊,包括: (一)投資準則。 (二)客戶資料保密。 (三)利害關係人交易規範。 (四)股權管理。 (五)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包括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管理、會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等。 (六)總務、資訊、人事管理(銀行業應含輪調及休假規定)。 (七)對外資訊揭露作業管理。 (八)金融檢查報告之管理。 (九)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 (十)重大偶發事件之處理機制。 (十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及相關法令之遵循管理,包括辨識、衡量、監控洗錢及資恐風險之管理機制。 (十二)永續資訊之管理。 (十三)營運持續管理機制。 (十四)其他業務之規範及作業程序。
  2. 2.金融控股公司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應另包括子公司之管理及共同行銷管理。
  3. 3.銀行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應另包括出納、存款、匯兌、授信、外匯、新種金融商品、委外作業管理、責任地圖制度及銀行法第三條所定業務等。
  4. 4.信用合作社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應另包括出納、存款、授信、匯兌、委外作業管理及信用合作社法第十五條所定業務等。
  5. 5.票券商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應另包括票券、債券、新種金融商品及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一條所定業務等。
  6. 6.信託業作業手冊之範本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訂定,其內容應區分業務作業流程、會計作業流程、電腦作業規範、人事管理制度等項。信託業應參考範本訂定作業手冊,並配合法規、業務項目、作業流程等之變更,定期修訂。
  7. 7.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將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之管理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8. 8.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9. 9.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對子公司必要之控制作業,其為國外子公司者,並應考量該子公司所在地政府法令之規定及實際營運之性質,督促其子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10. 10.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集團整體性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包括在符合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當地法令下,以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為目的之集團內資訊分享政策及程序。
  11. 11.前十項各種作業及管理規章之訂定、修訂或廢止,必要時應有法令遵循、風險管理、資訊安全等專責單位及內部單位等相關單位之參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2條的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配置適當人數的內部稽核人員,以執行其職務。這些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格和經驗,包括擁有二年以上的金融檢查經驗、大專院校畢業並有二年以上的金融業務經驗,或擁有五年以上的金融業務經驗等。他們在擔任領隊時還應具備相應的稽核經驗。若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發現內部稽核人員違反了該規定,應在發現之日起兩個月內進行改善,否則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此外,根據相關資料,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的內部稽核人員應該具備超然獨立、客觀公正的立場,並在內部稽核部門人員之間進行職務代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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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2 條規定:「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並應訂定下列適當之政策及作業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 一、組織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