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2條的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配置適當人數的內部稽核人員,以執行其職務。這些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格和經驗,包括擁有二年以上的金融檢查經驗、大專院校畢業並有二年以上的金融業務經驗,或擁有五年以上的金融業務經驗等。他們在擔任領隊時還應具備相應的稽核經驗。若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發現內部稽核人員違反了該規定,應在發現之日起兩個月內進行改善,否則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此外,根據相關資料,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的內部稽核人員應該具備超然獨立、客觀公正的立場,並在內部稽核部門人員之間進行職務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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